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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中院审监庭巧用调解化解纠纷
发表时间:2024-04-10 16:33:38
新闻来源:乌兰察布市中院
责任编辑:李海涛

近日,一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在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部分调解+部分庭外和解”的多元纠纷化解方式,终使历经三级法院、多次诉讼后未服判的陈年旧案得以妥善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根据审判运行机制的规律和特点,审监庭再审案件至少历经一审、二审、裁定发回再审几次审理,有的案件甚至经历了多次程序转换,审理周期长,审理难度大,同时,当事人之间往往成见深、情绪大,很难坐下来平心静气的沟通。该案也不例外,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班某某之间,因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基于双方的疏忽,未对股权转让的方式作出明确的界定,就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上产生歧义,双方均按照有利于本方的理解对合同履行方式进行解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争议极大。而且在庭审前和法庭辩论终结后,双方均表示该案不具备调解的基础,均拒绝调解,而且表示,如处理不好,继续申请检察监督程序,案件处理陷入僵局。为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全体办案人员召开案件分析会,按照案件形成的时间脉络,对全案的证据、基本事实、程序转换进行梳理,在准确分析案件成因的基础上,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直击矛盾焦点,精准找到案件症结,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几番沟通,终于找到突破口。   

直击矛盾成因,有效进行调解

当事人之间矛盾产生于缔约的疏漏和不严谨,而激化于市场大环境的变化对房地产价格造成的影响。而且随着审判程序的不断转换,审理周期不断拉长,客观上造成损失的不断扩大,双方均将责任归咎于对方。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班某某订立股权转让之初,房地产企业发展蒸蒸日上,双方协议订立之初必然是双赢的局面。但随之大环境的转变,双方对股权转让的履行方式产生歧义,造成缔约双方的利益失衡,由此产生纠纷。找到了这个源头,就等于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办案人员设身处地的站在各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初的位置,如我在诉地与企业负责人以及班某某推心置腹的换位思考。陈述利弊,厘清责任,最终打破了调解僵局,心悦诚服的接受了合议庭的矛盾化解总体方案,同意在细节上进一步磋商,做到有效调解,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           

充分利用多元解纷的政策工具,    克服再审调解程序存在的障碍

本案特殊性亦体现在再审程序的障碍,由于案件标的及审理结果涉及案外人利益,同时也因再审的程序设置,必须对生效裁判作出评判,撤回起诉经征得原审当事人的认可,使得案件无法直接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办案人员提出以“庭内调解结合庭外和解”的方式进行工作。突破了程序障碍,庭内调解得到充分发挥,庭外和解解决了程序障碍,当事人撤诉达到案结事了。

积极意义

(一)树立穿透式审判理念。再审程序作为审判程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把的是保证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而且就案件审理难度而言,往往是经过一、二审两个审判程序过滤,仍未服判息诉,当事人未在一、二审的审判程序中实现权利的平衡,随着程序转换,双方之间的矛盾在再审程序中进一步激化,调解结案,几无可能。而且随着审级的转换和审理周期的不断拉长,当事人在每个程序中逐次提供证据,使案件事实处于无法锁定的不稳定状态,这无疑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面对这种困境,在再审程序中树立穿透式审判理念,不失为化解矛盾的优先选项,抛开不影响基本事实认定的干扰因素,直击产生矛盾的根源,精准区分各自的过错责任,合理平衡各方的利益,关注各方的合理诉求,为案结事了铺平道路。

(二)有效降低案件比。“案件比”指标在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全面衡量人民法院办案质量、效率的关键指标,即让当事人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佳的效果。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若能探索式的引入多元解纷机制,有针对性的找准矛盾症结,有的放矢进行调解,使双方握手言和,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对于降低案件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守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涉企的再审案件中,要充分用好多元解纷的政策工具,在确保程序正当的前提下,拓展化解矛盾的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积极了解企业诉求和企业当前面临的困境,因案施策,一案一策,找准问题症结,疏通案件堵点,力促案结事了,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