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征程中,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持续巩固“薯都春猎”攻坚成果,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有力支持,以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执行新手段、新方法,打响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清零”战役。
某机关单位与杨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该机关单位共需给付1400万余元的本金及利息。该案件在首次强制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照“一债一策”清偿方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计算欠款利息,被执行单位在一个月内清偿所欠本金。
然而被执行单位因财务流转问题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集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并按照原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案不仅属于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更历经了一审、二审诉讼,强制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执行局高度重视、积极督办,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原则,牵头组织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立联合调解小组,开启内蒙古三级法院协同解纷模式。
联合调解小组以最高院张军院长强调的破解“程序空转”,促进案结事了为目标,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找准案件执行的平衡点和突破口,有针对性的制定执行方案。面对案件双方当事人长期积累的不信任,联合调解小组多次组织双方进行释法析理、沟通协调,以法律专业的角度消解当事人疑虑,以情理交融的沟通弥合双方分歧。经过几轮协商,执行工作终于取得了阶段性进展,被执行单位表示愿意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积极履行生效判决。
为有效维护党政机关公信力,保障申请人权益,5月16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联合乌兰察布市中院和集宁区法院再次对这场跨越多级司法程序的纠纷开启调解工作。经过近4个小时的协调和约谈,对被执行单位先后从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单位形象、构建诚信社会等方面阐明执行意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新的和解协议。通过此次协调,被执行单位深刻意识到自身未能按期履行的不当之处,承诺将严格按照新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对联合调解小组的高效调解表示了感谢。
面对涉党政机关执行难题,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直面问题、笃定前行,探索出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司法实践。从执行僵局到执行和解,从双方矛盾到互谅互让,乌兰察布市两级法院以“如我在执”的司法情怀,以“联动调解”的多方力量,用柔性司法解纠纷,用情理法交融破坚冰,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生动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