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乌兰察布市中院刑一庭:妥善调解“刑附民”,能动司法促和谐
发表时间:2024-05-08 16:10:08
新闻来源:乌兰察布市中院
责任编辑:李海涛

 近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天晚上顺利结束了调解工作后,在四子王旗看守所门口,当事人家属将一面写有“高效为民,廉洁奉公〞 的锦旗送给刑一庭法官陈璐璐、法官助理孟玲玲、书记员杨璐璐,表达了其对刑一庭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真诚用心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感激之情和对法院工作的充分肯定。

案情简介

  该案是一起二审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与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对附带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提出了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本是亲戚,因酒后产生争执,酿成悲剧,致使本案发生。因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牧区的蒙古族牧民,刑一庭法官助理孟玲玲(蒙古族)发挥其母语特长,协助法官使用蒙语与双方当事人真诚沟通,令当事人倍感亲切与温暖。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先后辗转锡盟、四子王旗会见当事人及家属,经过多次协商协调,在法院、律师、当事人的多方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人取得了谅解,妥善处理了本案的矛盾。

典型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虽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调解有共性和相通之处,但也有其本身具有的明显特点。刑事案件被告人方与被害人方的矛盾通常比较激烈,一方面,案件本身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必然导致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被告人产生极大的不满甚至仇恨;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对坦白、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时无法理解。 

 所以,若法院仅仅对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往往无法彻底化解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而通过调解工作,可以使被害方得到法律规定标准之上的赔偿,抚慰到被害人及亲属,进一步化解矛盾。 

  调解既是一门学问,也是一种能力,刑一庭将继续努力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切实发挥好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