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共乌兰察布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统筹内外合力,提升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
发表时间:2024-08-19 17:28:35
新闻来源:四子王检察
责任编辑:李海涛

“现在宣告对你的不起诉决定,但是不起诉并不意味着不用受到任何处罚,你仍可能需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这句话是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宣告不起诉决定时都会说到的一句话,也是每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必经的告知程序。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形。《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反向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加强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办案实践中,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行政检察部门便会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线上移交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移送表、审查报告和不起诉决定书,行政检察部门(一般)会在收到不起诉案件起十个工作日内围绕案件的基本情况、处罚时效、处罚情节和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行政检察部门制作检察意见书,并自检察意见书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以高质效办好每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为出发点,积极探索行刑反向衔接新模式,统筹推进行政检察、刑事检察业务融合发展,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主机关衔接配合。

2024年8月16日,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行政主管机关召开座谈会,对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工作程序衔接不畅等问题会商解决。

为了实现溯源治理,按照“一个部门牵头总抓,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全院一体协同履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的原则,行政检察部门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建立《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内部协作机制》,明确了提前介入、线索移送、内部商处等机制。

行刑反向衔接不仅需要检察院各部门之间协同履职,更需要加强与行政主管机关的沟通协作。与四子王旗公安局、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四子王旗大队签订《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对调查核实、审查重点、回复期限等进行细化、明确,同时为有效跟踪不起诉案件,确保提出检察意见书后,行政处罚执行到位,要求行政主管机关确定专人及时通报办案进度并按期对执行情况进行回复。

反向衔接不仅可以避免不刑不罚,也可以对涉案人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好行刑反向衔接监督职责,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全面深化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