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大力弘扬诚信理念。乌兰察布全市法院以法治之力,夯实信仰之基。近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陆续公布诚信建设案例,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着力点,推进诚信建设向纵深发展。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生活上急需用钱,另一边是微型企业确实面临资金周转困难,如何既维护申请人胜诉权益,又能“放水养鱼”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对此,化德县人民法院干警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经分析研判,对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被执行人微型企业,可通过和解分期履行盘活生产,最终协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成功为企业设置履行宽限期,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最终解决双难问题。
化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化劳人仲字〔2022〕4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由被申请人化德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某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二、由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某等人丧葬补助金42,654元;三、由被申请人某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李某等人供养亲属补助金81,0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当事人某科技公司未能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故李某等人于2023年1月11日向化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334元,执行案号:(2023)内0922执66号。
进入执行程序后,化德县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工作机制对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名下财产进行集约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内存款67万元。后根据案件情况繁简分流将案件连带查控反馈结果一并移送至执行实施团队。
后续执行实施团队做进一步财产核查时,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某科技公司保持正常经营状态,经约谈,被执行人表示无法一次性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愿意分期履行。根据执行干警现场调查情况判断,其有独立厂区,有机器设备若干,一次性强制执行其名下财产可以实现全部债权,但会对其生产建设造成极大损失,以目前经营状态足可以实现分期履行,但申请人李某等人也急需要相关补助款用于生活,最终执行人员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法院扣划被执行人科技公司名下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67万元交付申请人李某等人,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给予了被执行企业履行宽限日,后续经过执行干警及时跟进,剩余款项也均已按期履行,案件案结事了。
一方面,强制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需要执行工作人员加大力气投入工作以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将“白纸黑字”及时兑付为“真金白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本案而言,由于李某等人因工伤原因饱受丧亲之痛的同时,家中由于缺少收入支柱后,家庭面临一定生存窘境,在此情况下,急需人民法院加强执行措施。但另一方面,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对于本案被执行人科技公司来说,其表示愿意履行给付义务,但是无法一次性履行完毕。根据执行人员研判,就科技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情况而言,一次性强制执行到位不成问题,但后果是科技公司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一旦发生停工停产,遣散工厂员工等情况,企业运行停滞,对市场活力会造成一定影响,人员失业后还可能会引发一定社会问题。
故执行人员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应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被执行企业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人民法院应严格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行,化德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决定秉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通过促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解决本案。在此过程中,难点在于,申请人一方一开始不愿同意本案分期履行,但在法院工作人员反复协调,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被执行人企业第一次履行的金额,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展现法院强制执行力,形成“另类担保”,提高申请人信任感,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化解的过程中,执行干警落实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4条规定,妥善把握执行时机、讲究执行策略、注意执行方法。对于资金链暂时断裂,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分期履行盘活企业生产,最终兼顾法律与社会效果,解决双难问题,实现“放水养鱼”、解决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