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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拖拉机的欠款,不能拖拉不还
发表时间:2023-11-30 20:45:20
新闻来源:兴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海涛

 执行难,是公正司法的难点,也是社会诚信的痛点,而强制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最后一公里”。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王某向某农机公司分期购买了一辆拖拉机,分期余款三万余元王某未按照约定向农机公司支付,农机公司向我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购买拖拉机的尾款。

 经我院一审审理认定王某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尾款。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但王某未按照生效判决支付尾款,农机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法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约谈双方当事人,但被执行人王某拒不配合。在接到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线索及财产线索后,执行干警立即出动寻找被执行人王某,并采取强制传唤及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推进,最终王某履行了给付义务。

 强制措施的使用是执行工作达到最终目的的重要保障,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我院及时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的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不仅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起到威慑的作用,也对社会大众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