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明确毒驾肇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则、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范围等。
据介绍,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
实践中,一些突出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其中,既有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传统问题,也有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前者如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办理中,是否可以直接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作为刑事定案根据;后者如醉酒后启用车载辅助驾驶系统的,是否影响危险驾驶等犯罪的构成。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促进全民守法。
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更大,危险性也更大,应当从严惩处。但对毒驾的定罪量刑,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与争议。例如,对于毒驾肇事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何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何时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难把握;对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毒驾案件,应当如何把握死刑适用标准,也需要强化规则指引。
对此,最高法明确毒驾肇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则。指导性案例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适用死刑。
该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驾“马路杀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教育、警示公众要洁身自好、远离毒品,敬畏生命、自觉守法。
实践中,公安机关查处醉驾过程中,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嫌疑人血液样本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存在争议。有的醉驾嫌疑人以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提取行为程序违法,以此达到在刑事诉讼中排除血检鉴定意见,进而脱罪的目的。针对上述问题,最高法明确了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
指导性案例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明确,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背景下,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最高法明确了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指导性案例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但需要审慎把握危险驾驶共犯的成立范围,既要避免不当扩大打击面,也要避免放纵犯罪,做到不枉不纵。最高法明确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成立范围。
指导性案例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是一起行为人“做局”诱骗他人醉驾的案件,其裁判要点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仅以“不会被查处”“喝得不多”“查不出来”等言语对醉酒危险驾驶者进行鼓励,情节一般的,可不作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本批指导性案例还明确了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实质认定规则。
岁末年初,亲友聚会等活动增多,最高法呼吁广大群众时刻牢记“手握方向盘,安全记心间”的温馨叮咛,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出行规则,过一个平安、祥和、快乐的春节,同时,持续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共筑交通安全防线,让道路交通安全永伴你我左右。(张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