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应审尽审”,乌兰察布市公安局集宁分局紧紧抓住公安执法活动关键领域、领导干部关键少数、项目建设关键环节等重点,创新“四项”审计工作机制,纵深推进审计全覆盖,切实发挥审计监督在队伍廉政风险防范中的重要作用。
一、建立“先告知后审计”工作机制。制定《集宁公安分局所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暂行规定》,首先分局审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因职务变动或因分工调整的领导干部对日常工作开展自查,再由审部门进行审计核查。通过执法警种轮审,推动破解顽症陋习,实现“审计一个警种,规范一个警种”的工作目标。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机制。制定《集宁公安分局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对局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按照岗位性质和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金、国有资源规模等因素。区分重点部门和一般部门,实行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增加了审计密度,对重点部门领导干部任期每满三年审计一次,一般部门按照五年轮审一次的原则进行。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三、建立全程跟进项目审计机制。制定《集宁公安分局所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对信息化项目、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在采购前、合同签订前和决算前三个关键环节开展审计。审计部门分环节出具审计意见,并作为项目实施进入下一环节的必要条件。通过项目三个环节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招标参数设置存在指向性等影响招标公平的深层次问题,较好地防范了廉政风险。
四、建立了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机制。出台《集宁公安分局所队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对所队领导干部交接的4个方面主要经济责任事项进一步明确:一是离任时部门、单位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经济诉讼、债权债务情况;二是单位未入账的应付未付资金情况;三是离任领导干部负责管理以及个人使用的单位资产;四是离任时尚未完成的建设项目相关资料;五是离任领导干部负责管理的执法活动财物情况。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的建立有效避免了领导干部因岗位调整,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的现象。